(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晓伟与被告任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伟,任江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莱阳照民初字第70号原告:张晓伟,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被告:任江涛,男,197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原告张晓伟与被告任江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卖车合约,原告将自有的号牌为鲁Y2W8**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一辆卖与被告,价款5600元,车、款当即两清,车辆行驶证及车籍登记簿一并交付给被告,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内过户,被告至今未过户,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办理车辆过户。被告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卖车合约一份,合约约定:交易长安新星面包车一辆,车款5600元,全款已付清,即日起此车一切责任由任江涛负责,2014年2月25号前所有责任和违章由张晓伟负责,此车一个月内必须过户。合约签订后,被告当即付清购车款,原告将车辆及车辆行驶证和车籍登记簿一并交付给被告,但至今车辆未办理过户。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调解不能。上述事实,有原告庭审陈述、卖车合约等在案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卖车合约,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依法认定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约签订后,被告将购车款已全部付清,原告亦将车辆及车辆相关证件交付被告,双方买卖合同已成立,但被告至今未办理车辆过户,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约定办理车辆过户,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任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号牌为鲁Y2W8**长安牌微型普通客车车辆过户手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鹏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