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某某,熊万强、肖泽棋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万强,杨某某,肖泽棋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足法刑初字第002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万强,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04年1月被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9月28日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12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被告人肖泽棋,男,195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文盲,无业。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16日被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大足区看守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足检刑诉(2015)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万强、杨某某、肖泽棋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5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浩等二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万强、杨某某、肖泽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熊万强、杨某某、肖泽棋以及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重庆市江津区、大足区、南岸区等地设计了一个高价买药的骗局,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进行诈骗,其诈骗手段为:在选定作案目标后,由被告人熊万强自称“刘某”以欲购其产品的方式联系被害人,高某某假扮医院的药剂科“夏主任”,同时高某某负责制作诈骗的道具(购买药名叫“康复欣”的药品标签后,在药店里买药,换上该标签。),被告人杨某某或肖泽棋冒充某公司经理,以其董事长夫人在浙江开了一家康复中心,为染上毒品的人戒毒为由高价求购“康复欣”。熊万强以自己身上所带的钱不够为由鼓动被害人出钱购药,所挣的钱平分,在诈骗得手后寻机逃脱。诈骗所得的钱财由参与诈骗的人平分。其中被告人熊万强参与作案三次,诈骗他人现金72300元;被告人杨某某参与作案一次,诈骗他人现金45000元;被告人肖泽棋参与作案两次,诈骗他人现金273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3月6日9时许,被告人熊万强自称“刘某”,假扮为某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重庆市江津区找到被害人胡某,以购买其产品的方式将胡某约出店铺后与假扮“林老板”的被告人杨某某见面,随后杨某某将胡某带至其事先开好的酒店房间内闲聊,待熊万强回到酒店房间后将话题转移至能够戒毒的“康复欣”药品上,被告人熊万强假装打电话询问其朋友后称能在江津区中心医院的药剂科“夏主任”(系高某某假扮)处买到该种药品。随后熊万强将被害人胡某带到江津区中心医院,假装找假扮药剂科“夏主任”的高某某买药。见面后,高某某当着胡某的面以1500元一瓶的价格将该药品卖给熊万强一瓶,并称一共能拿160瓶。熊万强以没有现钱的理由找胡某商议合伙出钱购买药品后再以2000元一瓶转手给“林老板”杨某某,赚取一瓶差价500元后再平分利润。随后胡某取款45000元,与熊万强一起到江津区中心医院找高某某交易,胡某被三人诈骗现金45000元人民币。2.2014年5月12日9时许,被告人熊万强自称“刘某”在重庆市大足区找到被害人朱某某,以购买其产品的方式将朱某某约出店铺后与假扮“张老板”的肖泽棋见面,随后肖泽棋将朱某某带至其事先开好的大足区君朗酒店房间内闲聊,待熊万强回到酒店房间后将话题转移能够戒毒的药品上,肖泽棋称要熊万强以2000元一瓶的价格帮其购买“康复欣”药品,并称有多少要多少。熊万强假装打电话询问朋友后称能在大足区人民医院药剂科“夏主任”处买到该种药品。随后熊万强将被害人朱某某带到大足区人民医院假装找假扮“药剂科”夏主任的高某某买药。见面后高某某当着被害人朱某某的面以1500元一瓶的价格将该药品卖给熊万强一瓶,并称一共能拿160瓶。熊万强在回酒店途中向被害人朱某某嘱咐不要将500元钱差价的事情告诉“张老板”肖泽棋。熊万强遂以没有现钱的理由找朱某某商议合伙出钱购买药品再转手给“张老板”肖泽棋,赚取一瓶差价500元后再平分利润。随后被害人朱某某取款5300元后与熊万强一起到大足区人民医院找高某某交易,交易后熊万强、高某某逃离现场,朱某某被熊万强、肖泽棋诈骗现金5300元人民币。3.2014年5月15日9时许,被告人熊万强自称“刘某”在重庆市南岸区找到被害人何某某,以购买其产品的方式将何某某约出店铺后与假扮“张老板”的肖泽棋见面,随后肖泽棋将何某某带至其事先开好的酒店房间内闲聊,待熊万强回到酒店房间后将话题转移到能够戒毒的药品上,肖泽棋称要熊万强以2000元一瓶的价格帮其购买“康复欣”药品,并称有多少要多少。熊万强假装打电话询问朋友后称能在南岸区人民医院药剂科“夏主任”处买到该种药品。肖泽棋称自己不方便去医院买药,随后熊万强将被害人何某某带到南岸区人民医院找到假扮药剂科“夏主任”的高某某买药。见面后高某某当着被害人何某某的面以1500元一瓶的价格将该药品卖给熊万强一瓶,并称一共能拿160瓶。熊万强在回酒店途中向被害人何某某嘱咐不要将500元钱差价的事情告诉“张老板”肖泽棋。到酒店后,肖泽棋当着被害人何某某的面先支付了2000元钱给熊万强作为卖药的钱,后以看不到药品就不给钱为借口,让熊万强先取药后再付钱给熊万强。熊万强遂以没有现钱的理由找何某某商议合伙出钱购买药品再转手给“张老板”肖泽棋,赚取一瓶差价500元后再平分利润。随后被害人何某某携带现金22000元与熊万强一起到南岸区人民医院找高某某交易,交易后熊万强、高某某逃离。被害人何某某被被告人熊万强、肖泽棋诈骗现金22000元人民币。另查明,被告人熊万强、杨某某、肖泽棋均于2014年10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羁押。上述事实,被告人熊万强、杨某某、肖泽棋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胡某、朱某某、何某某的陈述,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银行取款监控视频截图,酒店监控视频截图,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以及释放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熊万强、杨某某、肖泽棋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万强、杨某某、肖泽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共同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熊万强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肖泽棋诈骗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流窜作案,且次数较多,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在共同犯罪中性质、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被告人熊万强、肖泽棋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熊万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9年2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肖泽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2日至2016年8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熊万强、杨某某、肖泽棋共同退赔被害人胡某45000元;被告人熊万强、肖泽棋共同退赔被害人朱某某5300元,退赔被害人何某某2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胡孝松人民陪审员 旷万才人民陪审员 钱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 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