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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乔某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乔某,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原告乔某,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被告张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乔某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