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张某甲、乔某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乔某,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500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原告乔某,农民。被告张某乙,农民。被告张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乔某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免于缴纳。审判员 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贾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