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李素音与申留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音,申留杰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153号原告李素音,女,出生于1986年7月1日,汉族。被告申留杰,男,出生于1984年12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音诉被告申留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素音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素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素音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李素音负担。审判员 虎智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创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