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春容与深圳市七色麻服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春容,深圳市七色麻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2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容。委托代理人:方俊,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七色麻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龙斯伟。委托代理人:秦步基,广东中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春容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七色麻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色麻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春容与七色麻公司曾存在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关于杨春容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本院评析如下:杨春容上诉请求七色麻公司按2008年入职起算的工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关于杨春容的工龄应由何时起算的问题,杨春容主张七色麻公司于杨春容二次入职前承诺按2008年3月起算杨春容工龄,本院认为,双方在2013年6月《薪资方案》中约定“工龄延续”,七色麻公司亦按2008年为入职时间计算杨春容的工龄工资及年假待遇,七色麻公司在2014年2月与杨春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才否认杨春容工龄由2008年3月起算,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杨春容上述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信,认定杨春容工龄应由2008年3月起算。杨春容虽主张七色麻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但杨春容在2014年2月14日《离职结算协议》上签字,认可《离职结算协议》第1条约定的离职安排,仅对第3条约定的赔偿不予认可,故本案应认定为经七色麻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七色麻公司依法应当支付杨春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8524元(4918元/月×3倍×6月)。综上所述,杨春容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有遗漏,实体处理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蛇民初字第39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市七色麻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杨春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88524元;三、驳回上诉人杨春容其他的上诉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5元,由上诉人杨春容负担5元,被上诉人深圳市七色麻服饰有限公司负担1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国荣(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