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张倩与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黄商初字第497号原告张倩。被告李红卫。原告张倩与被告李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珊珊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倩诉称:被告李红卫于2014年农历3月初五向原告借款30万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李红卫支付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整。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供了2014年3月初五的借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被告李红卫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理应在原告催讨后的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其逾期未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之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红卫经本院依法传唤,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红卫归还原告张倩借款计人民币3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汇款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杨珊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思明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