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韩文明与杨善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文明,杨善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85-1号申请执行人韩文明,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杨善平,住武夷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善平偿还借款,但被执行人杨善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善平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应于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杨善平所有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坤明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祝金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