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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97号原告龚某某,男,197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委托代理人胡英,女,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范某某,女,1973年9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果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