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管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市昌邑区吉佰隆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昌邑区吉佰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管字第16号原告: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湘潭街95号。法定代表人:王占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吉佰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双吉街91号A-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程晓博,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了原告吉林市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吉佰隆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吉佰隆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不动产位于吉林市昌邑区,故本院无管辖权。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吉佰隆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冰审 判 员 迟志强代理审判员 朱亚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