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迁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立香与张进福、马春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张立香,学生。委托代理人:王书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金芝。系迁西县太平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进福,农民。被告:马春艳,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永金,农民。系迁西县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香诉被告张进福、马春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立香承担。代理审判员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彭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