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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迁民初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立香与张进福、马春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迁民初字第1074号原告:张立香,学生。委托代理人:王书华,农民。委托代理人:李金芝。系迁西县太平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进福,农民。被告:马春艳,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永金,农民。系迁西县罗家屯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香诉被告张进福、马春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立香承担。代理审判员王建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彭雪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