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桂玉与王鹏、宋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玉,王鹏,宋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刘桂玉。被告:王鹏。被告:宋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玉诉被告王鹏、宋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宋音、王某某、刘桂玉、林某、郭某某、胡某某六人受伤,其余五人已在垦利县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已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涉案纠纷系因同一交通事故所导致,为便于案件审理、分割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份额,本院应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郑晓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