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民终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余俊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民终字第26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余俊。上诉人余俊不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2015)香民不字第1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余俊上诉称,要求撤销原审民事不予受理裁定,裁定以先刑后民为由不予受理理由不成立,本案刑事和民事两个法律关系是牵连关系不是竞合关系,银行存在违约。综上,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不予受理民事裁定,重新审核,确认上诉人与中国工商银行香河县秀水支行的储蓄合同关系,并依法立案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存款是被他人通过网上银行和POSS机上转走,该转走行为是盗窃,是刑事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薛月琴审判员韩景录审判员徐福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文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