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纪万良与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万良,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9051号原告纪万良,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被告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北区奥特莱斯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66357516-3。法定代表人章启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纪万良诉重庆西部奥特莱斯品牌折扣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纪万良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万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万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万良负担。审判员 李鲲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芸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