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刘某某,住河北省高碑店市。电话182XX****XX。被告付某某,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1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豆浩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小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