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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004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治xx、袁xx与被闫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治xx,袁xx,闫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00420号申请执行人治xx,女,汉族。申请执行人袁xx,男,汉族,系治xx之夫,农民。被执行人闫xx,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理x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洋民初字第0098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委托执行申请执行人治xx、袁xx与被执行人闫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000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闫xx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x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后因本人身体患病,现保外就医,一直在城固县城居住、治病生活。仅靠其妻给一幼儿园做饭工资收入维持生活,本人再无其它收入。经与申请执行人了解除被执行人闫xx在老家修建有三间一层半砖混结构房屋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因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x县人民法院(2013)洋民初字第00988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确定由闫志明给付治xx、袁xx人民币5000元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岗审判员  张碧敬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