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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被告邓显枝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邓显枝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一初字第909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42号。法定代表人:谢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敢记。委托代理人:谢汝达。被告:邓显枝,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被告邓显枝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凌远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青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