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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李爱国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爱国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376号罪犯李爱国,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5日作出(2004)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爱国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4)粤高法刑一终字第679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李爱国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0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8月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李爱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爱国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次;2013年10月,2015年2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爱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爱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31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代理审判员  李衍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