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调确字第16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励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6098号申请人励X1,男,1949年9月17日出生。申请人励X2,女,1951年7月26日出生。申请人励X3,男,1953年5月20日出生。2015年5月26日,申请人励X1,励X2,励X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7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励X4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原宣武区)X路X巷X号X楼X门X号(建筑面积:69.49平方米,产权证号:京房权证优宣私字第**号)房屋产权归励X3所有;2、励X1、励X2均放弃上述房产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励X1,励X2,励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7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励X1,励X2,励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7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施 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