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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执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天河元盛纸类加工厂与杨瑞盛、广州市华文盛装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荔法执字第43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元盛纸类加工厂,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杨瑞盛。申请执行人杨瑞盛,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委托代理人:张哲彬,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华文盛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肖南。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天河元盛纸类加工厂、杨瑞盛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华文盛装广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受理费2012元的义务,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经查询有关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华文盛装广告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5)穗荔法执字第4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樑审判员  林淑华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盛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