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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商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章丘宏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济宁大鼎物流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宏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济宁大鼎物流有限公司,孔祥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商初字第573号原告章丘宏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田福昌,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男,生于1968年10月11日,汉族,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济宁大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汶上县。法定代表人王新民,经理。被告孔祥斌,男,生于1981年2月3日,汉族,居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张维峰,山东中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宏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大鼎物流有限公司、孔祥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已经双方协商和解处理完毕,被告主动履行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章丘宏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6元,由原告章丘宏盛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乔振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