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蚌埠市华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武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华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武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二初字第00224号原告:蚌埠市华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111908-5。法定代表人:王永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克平,该公司员工。被告:孙武典,男,1954年1月3日出生,住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华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武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蚌埠市华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蚌埠市华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市华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市华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