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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加勇与胡贵香抚养费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加勇,胡贵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高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李加勇,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18日。被执行人胡贵香,女,汉族,生于1981年8月14日。本院在执行李加勇申请执行胡贵香抚养费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4320元。执行中,申请人李加勇与被执行人胡贵香达成分期付款的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场支付了360元,本案剩余执行标的额为396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宜高民初字第45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第二项中由被告胡贵香承担婚生子李淞的生活费(2011年8月至2014年8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勋志审判员  张晓华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彦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