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杨水基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水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1795号罪犯杨水基,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侗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云郁法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水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杨水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水基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4次;2014年4月、10月共监狱监狱表扬2次(已交罚金1352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水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水基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八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代理审判员 李 衍 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