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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刑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张××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times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0122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1992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7年4月因犯强迫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2月17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红桥区看守所。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诉刑诉(2015)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10日12时许,11月29日19时30分许、1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张×三次至本市红桥区大胡同××里小花园的××棋牌室,无故将被害人刘××经营的该棋牌室内的玻璃、塑钢门、自动麻将桌等物毁损。后被告人张×于2014年12月1日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经鉴定:被告人张×毁损的棋牌室玻璃21块,价值人民币840元;塑钢门4扇,价值人民币150元;全自动麻将桌5台,价值人民币4380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张×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张×因欲租用被害人刘××位于本市红桥区大胡同××里小花园的××棋牌室未果,被告人张×至该棋牌室,用水浇损两台自动麻将桌。同年11月29日19时许、11月30日16时许,张×先后两次至该棋牌室,将玻璃、门窗及另三台自动麻将桌砸损。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损毁的玻璃21块,价值人民币840元;塑钢门4扇,价值人民币150元;全自动麻将桌5台,价值人民币4380元,以上三项共计人民币5370元。2014年12月1日,被害人刘××报警。同日,被告人张×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张×未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相关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刘××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赵××、崔××、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提供的购买麻将机、塑钢门窗收据复印件、被告人张×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及案发现场照片、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的身份证明及前科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再次实施犯罪,且多次对被害人财物进行损毁,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其在被公安机关传唤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2月1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张×退赔被害人刘宝森财产损失人民币五千三百七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玉林代理审判员  蔡 江人民陪审员  吕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权 乐速 录 员  史敬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