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29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291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陈磊。被告:雷某。委托代理人:李华民,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由于原告父母考虑到原、被告条件差距较大,反对原、被告恋爱关系,但原告仍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惯差异,感情日渐淡漠。被告父母曾承诺原告的住房、车辆等物品一直未兑现,物质条件越来越差,原告需借钱付房租、购买生活必需品。婚后不久被告查出身患××,无法正常夫妻生活,由于双方未做婚前检查,是否婚前隐瞒原告不得而知,原告不想失去做母亲的权利。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个人物品归个人所有;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于2006年相识,××××年登记结婚。双方经过六年恋爱,在原告父母极力反对的情况下原告坚持与被告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一直很好,经常出去旅游。2014年5月26日,被告查出身患××,但双方的夫妻感情仍然很好。现原告提出离婚,主要是因为被告身患××且受他人挑唆,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被告由于生病,没有工作,双方婚后的经济收入均由原告掌管,但被告生病期间的费用均由被告父母支付的,故要求原告支付被告扶养费并承担被告生病期间的费用,且坚决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由于家庭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且被告身患××需要照顾,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恋爱后并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身患××需要照顾,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现双方因缺乏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有挽回的可能,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准许。原告不应坚持己见要求离婚,被告应在生活中多关心原告,双方均应在今后的生活中多加沟通,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婷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焕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