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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郭佳良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佳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674号罪犯郭佳良,男,1989年10月14日出生,福建省惠安县人,回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6日作出(2008)洛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该犯共同退赔人民币850元给被害人。刑期自2008年5月6日起至2018年5月5日止。判决后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泉刑终字第9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1年7月19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80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37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其刑期自2008年5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佳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基本能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13.6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佳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佳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5月6日起至2015年8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