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徐杰、肖微与湖北省帅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杰,肖微,湖北省帅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107号原告徐杰原告肖微以上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焕明,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省帅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韶斌,经理。委托代理人熊必书,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杰、肖微与被告湖北省帅府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杰、肖微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杰、肖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杰、肖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徐杰、肖微负担。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郑高潮审 判 员 瞿学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佳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