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刑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王玉山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玉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威刑执字第302号罪犯王玉山,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乳山市。现服刑于山东省威海监狱。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6日作出(2013)荣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王玉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6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山东省威海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威海监狱于2015年3月1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玉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按时参加劳动,较好的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并提供了罪犯王玉山的假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报告表、原始考核统计表、奖惩审批表、狱内消费明细、认罪悔罪书、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吴亮的证明、社区矫正评估材料等证据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证据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罪犯王玉山服刑改造期间被评为2014年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乳山市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同意接收罪犯王玉山进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罪犯王玉山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刑罚,确有悔罪表现,且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玉山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5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审 判 员 姜 波人民陪审员 孙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金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