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罗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罗某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光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