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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勇、程金库与王洪刚、王洪国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程金库,王洪刚,王洪国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193号原告:李勇,居民。原告:程金库,居民。委托代理人:董传海,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刚,成年。被告:王洪国,成年。原告李勇、程金库与被告王洪刚、王洪国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勇、程金库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程金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程金库撤诉。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李勇、程金库负担。审 判 长  袁宝进审 判 员  樊玉霞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