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勇、程金库与王洪刚、王洪国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勇,程金库,王洪刚,王洪国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商初字第193号原告:李勇,居民。原告:程金库,居民。委托代理人:董传海,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洪刚,成年。被告:王洪国,成年。原告李勇、程金库与被告王洪刚、王洪国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勇、程金库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勇、程金库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勇、程金库撤诉。案件受理费1812元,减半收取906元,由原告李勇、程金库负担。审 判 长 袁宝进审 判 员 樊玉霞人民陪审员 肖 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