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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颖振、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颖振,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宿州市鸿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颐巨商贸有限公司,赵忠顺,朱玉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017-1号申请执行人:王颖振,男,198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鸿昊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怀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78308079-8。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宿州市鸿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怀远路269号,组织机构代码67072433-3。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颐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富邻广场科研2号楼1104、1105室,组织机构代码68209504-2。法定代表人:孟忠,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忠顺,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朱玉雪,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2014)宿中民二保字第00044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王颖振为诉前保全提供担保登记在宿州市春天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镇安街北侧埇桥国用(2003)字第11606号土地使用权;查封了登记在宿州市春天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产。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19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王颖振为诉讼保权提供担保登记在宿州市珠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埇国用(2002)第0077号土地使用权;查封了登记在宿州市春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地权宿字第××号房产、宿字第××号房产;查封了埇桥国用(2003)字第11606号土地使用权。现因王颖振已经胜诉,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登记在宿州市春天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大店镇镇安街北侧埇桥国用(2003)字第11606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解除登记在宿州市春天农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房产、房地权宿字第××号房产的查封;三、解除登记在宿州市珠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埇国用(2002)第0077号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贵审 判 员  陆荣生代理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志新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