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任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282号原告任某。被告宋某。委托代理人许英欣。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