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马琦犯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琦
案由
放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738号罪犯马琦,男,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中专文化,安徽省肥西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4日作出(1999)合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琦犯放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1999)皖刑终字第20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核准原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06月20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于2003年12月30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04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09年11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于2012年06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马琦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琦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