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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第01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乔爱君与赵恩利、魏利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爱君,赵恩利,魏利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1098号申请执行人乔爱君,女。被执行人赵恩利,男。被执行人魏利红,女。申请执行人乔爱君与被执行人赵恩利、魏利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高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并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及银行账户,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本院又依法搜查了被执行人居住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嗣后本院依法对杯执行人赵恩利司法拘留15日,但其仍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本院又向俩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扣留提取其日后应得的村民待遇收益。申请执行人乔爱君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据上述情况已将俩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案款本金为120494.44元,申请人未受偿120494.44元人民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执字第01098号案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下落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黑博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