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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周晓霞诉吴太翔、鲁正清民间借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349号原告周晓霞,女,生于1971年7月25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吴太翔,男,生于1954年5月1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鲁正清,女,生于1955年2月1日,汉族,家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晓霞与被告吴太翔、鲁正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晓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吴太翔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吴太翔所有的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大道×号房屋一套以查封,查封的金额以68000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