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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夏诒钏、夏孟款与浙江泰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诒钏,夏孟款,浙江泰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夏诒钏。原告:夏孟款。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洪榕净。被告:浙江泰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缪仁爱。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诒钏、夏孟款与被告浙江泰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廖宝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李 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