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李新与高金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高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503号申请执行人李新,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高唐县清平镇军户李村***号。被执行人高金忠,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高唐县清平镇中平街村**号。申请执行人李新与被执行人高金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高唐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新于2013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金忠长期在外地打工,但具体去向不明。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登记情况,均无有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我院(2013)高执异字第5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执行对查封楼房的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对该执行裁定书不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执行标的49110.76元,均未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后,可依据本裁定恢复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唐县人民法院(2011)高民一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和 旺审判员 郑华���审判员 李 忠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善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