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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劲松与胡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劲松,胡小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黄劲松。被告胡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劲松与被告胡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劲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劲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黄劲松预交),由黄劲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