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黄劲松与胡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劲松,胡小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222号原告黄劲松。被告胡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劲松与被告胡小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劲松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劲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劲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黄劲松预交),由黄劲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