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法民初字第06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承勇与被告重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狮子滩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承勇,重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狮子滩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6476号原告刘承勇,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重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狮子滩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上肢滩政府大门门面4号。法定代表人吴生勇,职务经理。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天街11号附9号7-1至7-10。法定代表人杜宪国,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承勇与被告重庆天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狮子滩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承勇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承勇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承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17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原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元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