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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坊商初字第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山东龙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安阳市旭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龙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阳市旭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坊商初字第743-1号原告山东龙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新旭路以东、路达机械公司南。法定代表人刘林信,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安阳市旭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马投涧乡齐村西。法定代表人任艳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龙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市旭驰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龙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龙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龙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9370元,由原告山东龙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