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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湖北奎诚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奎诚贸易有限公司,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商字第0034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奎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972号湖北省金属材料交易市场内。法定代表人冷磊,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城西北工业园开元大道43号。法定代表人舒干诚,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0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1、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湖北奎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299,676.24元;2、湖北宏力��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湖北奎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即以3,299,676.24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自2014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案件受理费33,197元、保全费5,000元、邮寄费200元、执行费35,780由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宏力智诚重科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73,853.24元及相应违约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利民审判员  朱金友审判员  魏 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