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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刘延飞与曲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延飞,曲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245号申请执行人刘延飞,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曲文明,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刘延飞申请执行曲文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17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曲文明名下有蒙D*****号广州本田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押被执行人曲文明所有蒙****号广州本田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刘永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