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章海彬与贺贤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海彬,贺贤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徐商初字第139号原告:章海彬,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郑月琴,宁波市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贤虎,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海彬与被告贺贤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海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章海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晨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丹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