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刘振山与马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宝玉,刘振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终字第00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马宝玉。委托代理人米忠海,河北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振山。委托代理人杨卫英,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宝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89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本诉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纠纷,而反诉的诉求为不当得利之诉。上述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存在吞并、抵消的基础。故反诉不能与本案一并处理。反诉原告(被告)马宝玉针对其主张可另行提起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反诉原告(被告)马宝玉的反诉。马宝玉上诉称,上诉人的反诉主张所依据事实与本诉的事实均出自同一事实,上诉人的主张可以吞并、抵销被上诉人主张,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刘振山答辩称,马宝玉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反诉与本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原审不进行合并审理,驳回反诉原告(被告)马宝玉的反诉并无不当,马宝玉可就反诉请求另行提起诉讼。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会雄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张进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宝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