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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张春红与上海鑫龛实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三(民)初字第623号原告张春红。被告上海鑫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红与被告上海鑫龛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春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肖明弟代理审判员  谭文忠人民陪审员  顾秀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振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