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北京都豪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汇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都豪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汇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434号原告北京都豪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云霄路9号丙单元403户。法定代表人宋志程,经理。被告青岛汇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镇江北路81-9号。法定代表人陈社伟,董事长。原告北京都豪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告青岛汇信达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通过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未查到被告,在本院限定的时间内,原告未提供被告身份信息及其他具体送达地址,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北京都豪鼎盛保安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治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左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