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徐志萍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志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006号罪犯徐志萍,男,196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建阳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8日作出(2000)惠中法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志萍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徐志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8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05年10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2010年9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三年。刑期执行至2016年3月27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徐志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9日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徐志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7次;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记功;2013年6月获得表扬;2013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清罚金。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徐志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并积极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其是严重暴力犯,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志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