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徐某甲、郑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甲,郑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别名徐某丙,绰号徐某丁,男,1972年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郑某,男,1957年10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高中文化,下岗职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刑诉(20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郑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6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海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郑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从他人手中接过位于浦城县民主路的宏升休闲洗浴中心,经营洗浴、擦背、脚按、推拿等服务,后因经营不善便容留妇女在宏升休闲洗浴中心卖淫,双方商定卖淫所得四六分成。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安排被告人郑某负责管理宏升休闲洗浴中心。2014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郑某介绍客人林某、黄某到宏升休闲洗浴中心三楼包厢内嫖娼,几分钟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徐某甲、郑某分别于2014年10月9日、2014年11月10日向浦城县公安局投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郑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唐某、林某、徐某乙、黄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甲、郑某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郑某明知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为牟取非法利益,仍提供场所容留并介绍他人卖淫、嫖娼,破坏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郑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甲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郑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6月7日起至2017年6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廖武銮人民陪审员 吴丽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雅雅附: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