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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9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刘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刘柏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三初字第00917-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负责人王宁,系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广秦,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健飞,男,汉族,系该行职员。被告刘柏林,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刘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价值60万元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刘柏林价值6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 婷审 判 员  邹利利人民陪审员  刘玉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