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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东民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鹿东民初字第206号原告:王某。被告:陈某。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如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陈某于2012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婚后双方因学识、生活环境不同,再加上被告有赌博、吸毒行为,双方有过争吵,2015年3月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松下电视机一台、男士黄金24K项链一条;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替其偿还信用卡的1.7万元。被告陈某未作答辩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通过庭审中原告陈述及举证情况,本院归纳事实如下:一、关于原、被告婚姻基本情况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有过争吵。现原告要求离婚。二、关于子女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合,有过争吵,夫妻感情有所挫伤,但原告尚无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今后只要双方相互沟通,夫妻仍有重归于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如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静洁 来源: